发布时间:2024-09-04 11: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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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1日,在芦淞区法院执行局的接待室里,申请执行人沈某倩与母亲程某环从承办法官手上接过了执行案款2万余元。一桩长达10年的抚养费执行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2012年,程某环与被告沈某在芦淞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沈某倩当时只有8岁,由女方程某环抚养,被告沈某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至原告沈某倩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2016年11月,沈某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费。因需就读初中,其母亲程某环提出需要增加生活费和教育费,且女儿的学习和生活地域从乡下转到醴陵市区,生活和学习实际需求虽难以具体计算,但是会要增加不少也是一般常识,对其成长也属正常和必要开支。此外,母亲程某环因之前在婚内与被告发生冲突,被打断肋骨,劳动能力下降,经济来源受到影响,确实无力负担新增的日常生活和教育费。不直接抚养女儿的被告方经济能力与原告之母离婚时并未受到影响,其从事工地土方运输,有一技之长,有一定的负担能力。故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负担原告的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由被告承担其中的70%,至原告沈某倩能独立生活止。 判决生效后,被告迟迟不履行判决义务,原告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多方查控,被告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遂每半年向法院申请执行抚养费,案件近20件,十年的抚养费共计达20多万元,由于被告收入不高,抚养费也是间断性支付给原告,导致案件总是无法全部执行到位。 2023年8月-10月间,承办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白关镇的家里,终于在2023年10月31日找到了被执行人,本院将被执行人依法强制带到法院,决定对沈某进行司法拘留,在强大的执行压力下,沈某并写出承诺书,承诺先支付5000元抚养费,第二天被执行人支付上述款后,又口头承诺,在2023年底前支付15000元,在2024年6月30日前将所有的抚养费支付完毕。
2024年6月初,承办法官多次联系沈某,要求其履行承诺支付抚养费。在执行法官情与理的双重劝说下,沈某于2024年7月31日来到法院,将所欠付的全部抚养费当面支付给了沈某倩与其母亲程某环,该案经过近10年的执行,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