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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离职后,个人微信号要返还吗?
  发布时间:2024-03-11 09:44:35 打印 字号: | |
  2021年12月16日,原告彭某、被告谭某及案外人于某签订《某纹身店股份合同》,约定三人合伙经营某纹身店,合作期限为5年,另约定门店未提供工作号,离职后顾客微信交予门店,未上缴工作号,泄露工作号信息,不发工资,并支付彭某违约金5-10万元整;离职后不可煽动同事,带离客户和员工,离职后不得在同行业工作,不可在同行店里工作,不得在株洲市区开店,违者不发放工资并支付彭某违约金10万元整。
  2022年9月20日,芦淞区某纹身店在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注册。
该店经营期间,被告谭某使用个人微信号进行店铺宣传、招揽客户及维护客户等。
  2023年3月,被告谭某离开门店,并将个人微信账户内的店铺客户移交给案涉店铺。
  2023年7月,原告以“被告谭某带走门店微信,并进行密码修改,在他处经营同行工作”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谭某返还原告彭某工作微信,并要求被告谭某承担违约金5万元。
另查明,被告谭某离开案涉店铺后,在其个人微信上承接纹身业务,并在微信朋友圈进行纹身宣传。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彭某、被告谭某及案外人于某签订的《某纹身店股份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
  原告所称被告带走的门店微信,系被告谭某的个人微信,由被告谭某使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并由被告实际支配、使用,仅其在职时曾作为工作号使用;且被告个人微信号中存在的案涉店铺客户资源,在离职时已移交给店铺,故被告继续使用其个人微信号不会导致原告客户流失而使原告财产权益遭受损失。
另查明,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谭昊亮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朋友圈截图显示,被告谭昊亮离开案涉店铺后,在其个人微信上承接纹身业务,并在微信朋友圈进行纹身宣传,该行为违反了合同中“离职后不得在同行业工作,不可在同行店里工作,不得在株洲市区开店”的约定,应按合同约定承但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案涉店铺的经营现状及被告的违约程度,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酌情支持为1万元。
  综上,法院判决:限被告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驳回原告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员工离职后,用于工作的微信账号使用权归属公司还是员工?微信账号为网络虚拟财产,目前法律法规并未对虚拟财产的权益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为避免此类纠纷,作为企业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员工离职后工作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属,建议企业使用名下开立的手机号码注册,约定员工离职后工作微信归属企业;作为员工方,应当按照公司规定使用工作微信账号,与私人微信账号区分,有利于离职时保护个人隐私。



 
责任编辑:刘思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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