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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抖音理财赚零花?醒醒吧,小心被骗!
  发布时间:2023-08-25 10:29:59 打印 字号: | |

在我们热衷于刷抖音时

一不留神就会落入了骗子

精心设计的陷阱中

大家一定要小心

天上不会掉馅饼

努力奋斗才是真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被告人宋某和罗某为谋取私利,先后在芦淞区家润多以及芦淞区广治大厦分别设立两家工作室,二人以该公司充当合法外衣,从BOSS直聘等网络平台招聘员工利用抖音引流从事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

  其中,宋某负责与上线对接,罗某负责工作室日常管理以及工资发放等事务。两人组织工作室员工利用手机,借传授理财知识、分享理财课程之名,在抖音理财直播间私信他人来添加诈骗人员微信好友、关注微信公众号并以此获利。每成功推广一个抖音用户添加好友或关注公众号,上线会支付其110元至160元不等的报酬。


图:欧某两次给宋某支付报酬共计3940元


图:受害人孙某成功添加微信号后,宋某向上线欧某反馈


  在此期间,宋某、罗某共从上线处获利4万余元。被告人欧某是二人从事抖音引流的上线之一,负责联系民众”“德迅”以及“山西智投”等公司,为宋某、罗某等人提供诈骗人员的微信以及微信公众号等。在此期间,欧某共计支付宋某1.2万余元报酬。

  2022年8月,宋某、罗某被民警现场抓获;此后不久,欧某主动投案自首。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之后欧某赔偿受害人损失2万元,宋某、罗某分别赔偿3万元,5万元,并积极退赃,三人均取得受害人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欧某违法所得1500元,被告人宋某、罗某分别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

本院认为

  被告人宋某、罗某、欧某利用信息网络,为他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且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

  因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宋某、罗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欧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以上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宋某、罗某、欧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罗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二、被告人欧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三、对被告人宋某、罗某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余元(已扣押在案4万元)、被告人欧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依法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一个犯罪工具黑色电脑机箱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花样繁多的互动形式、快速增长的集体性用户群、宽松的真实性内容审核机制……在不法分子的眼中,短视频平台所具有的这些“产品优势”恰恰为他们实施犯罪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法官提示:在观看带有营销推广内容的短视频时要提高警惕,不随意添加陌生人私信或简介中的微信和QQ号,不贸然填写自己的手机号银行账户等信息;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和短信。在遭遇对方钱财要求时应加强甄别,发现疑似网络诈骗内容,及时向短视频平台或公安机关举报。做到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识骗防骗能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谢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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