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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员工无故被辞退,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05-26 10:09:12 打印 字号: | |

以案说法

  在当前社会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用工关系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那么,没有签过合同被辞退可以要补偿吗?劳动者又应该如何维权呢?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11日,原告王某入职被告某服饰有限公司,在仓库从事处理退包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4月至10月期间,王某工资由被告公司的员工李某芬通过微信分七次发放,共2.4万余元。2022年10月11日,李某芬的姐姐李某英(单位负责人)通过微信告知原告因为生意不好放假,并不再对其发放基本工资。

  2022年10月19日,原告向株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2月2日以仲裁期限已超过45日为由,通知停止处理。2023年2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其工作期间与同事关系和睦、做事认真负责,被公司无故辞退,公司应该给予经济补偿。被告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按月向原告发放工资,原告从事被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原告提供的劳动属于被告的业务组成部分,所以原、被告均符合订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被告虽主张原告非其公司员工,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解除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故其单方面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解除。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某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万余元。

  二、限被告某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4千余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各自的权益。在工作中,用人单位应当积极落实用工管理、规范用工,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具备维权意识。平时应注意收集工资条或记录、社保缴纳记录、考勤表、工牌等能够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这样才能在双方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责任编辑:刘思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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