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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不当得利拒不返还?不是你的还得还
作者:刘思园  发布时间:2022-08-23 09:43:13 打印 字号: | |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获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实生活中,受益人常以受损人的过错为由拒绝返还不当得利。


不是自己的东西,能否勉强得来?


案情回顾


2018年1月31日,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与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公司原名某通讯有限公司)签订了民资工程回购付款协议,一、付款方式:本次回购分两次付清,首次在2月10日前预付,第二次待验收,审计结果完成后进行清算支付。二、付款金额:首次预付金额6万元,第二次付款金额根据项目最终审计结果,减去第一次付款金额及乙方所欠材料款和施工费后进行支付……”,签订协议后,原告2018年2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预付了6万元首付款。


2018年5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株洲市芦淞区某地FTTH光缆接入工程(H株一15-0286)民资光网项目收购协议》以及《芦淞区某驾校路到某小区后门一线等FTTH光缆改造工程(H株一15-0347) 民资光网项目收购协议》,上述该两份协议双方均已按照合同履行,并结算了款项。


原告第二次付款时未将预付款6万元抵扣,造成被告多收取回购款项6万元,2020年6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了“关于限期返还民资回购项目多收款6万元的通知”,且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讨上述未抵扣的6万元首付款,被告至今尚未偿还款项。

法院审理查明


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株洲市芦淞区某地FTTH光缆接入工程(H株一15-0286)民资光网项目收购协议》以及《芦淞区某驾校路到某小区后门一线等FTTH光缆改造工程(H株一15-0347) 民资光网项目收购协议》,双方均已按照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并支付了款项,在支付款项时,原告未将已预付的6万元预付款予以扣减,被告取得上述6万元已构成不当得利,故原告诉请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不当得利款6万元。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10/01-2021-01-01】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01/01-至今】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责任编辑:刘思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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