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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妇女为诈骗团伙服务,因“帮信罪”获刑
作者:刘思园  发布时间:2022-06-01 10:33:53 打印 字号: | |

  5月30日,芦淞法院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某(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被告人吴某在明知龚某(另案处理)收集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在株洲市芦淞区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分行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10914015XXXX)一张借给龚某使用。经查实,吴某提供给龚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自2022年2月15日至2022年3月1日的收入资金流水总额为211万余元,同时在该卡大额资金转账时吴某有刷脸验证的行为。2022年2月21日,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刘某有被骗资金25000元转入该卡。

  2022年3月10日,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吴某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系正在怀孕的妇女,依法应当对其宣告缓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妥善保管
  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等,不借给他人使用;不随意丢弃刷卡交易凭条;不向任何人发送带有银行卡信息和支付信息的图片等。
■ 有效防范
  不点击短信、网络聊天工具或网站中的可疑链接,不登陆非法网站;慎扫不明来历二维码;不轻信陌生电话;使用资金较少的银行卡用于正常的网络消费等。
■ 及时报警
  如个人相关信息泄露或银行卡被盗刷,应尽快挂失银行卡,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有关证据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




 

 
责任编辑:刘思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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