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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以投资养老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院判了
作者:刘思园  发布时间:2022-05-12 10:09:02 打印 字号: | |

  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借提供老年公寓养老服务的名义,给投资人返本付息作为诱惑,非法吸收客户资金。近日,芦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2019 年1月进入湖南汉昌龙孝老年康养有限公司,2019年4月该公司在株洲成立分公司,李某先后担任业务员和部门负责人。2019年9月,李某担任该株洲分公司总监(分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在没有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发放宣传单及口口相传等方式,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并以返本付息为诱惑,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至2021年7月,共参与吸收资金59.7万元,给投资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5.16万元。


  2021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


  再查明,株洲市天元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某与他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李某应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到。)

二、对被告人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依法予以没收,所没收的款项按比例返还给各集资参与人。

 

法官说法

广大市民特别是老年人应该如何防范陷阱,避免财产损失呢?


第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民政部门设立许可、备案和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不要入住,不要投资,更不要向其支付任何资金。 


第二,入住养老机构应按规定签订合法合规的养老服务协议,所交养老服务费用应当交至该养老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不要向个人账户缴纳资金。 


第三,要理性选择合法合规的投资理财渠道,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凡是高于银行利息的返息养老投资均要谨慎,切勿预付高额养老服务费。


最后,老人进行养老投资之前一定要跟子女商量,向民政、市场监管、金融等有关部门咨询,切勿轻信他人,守好自己的养老钱。



 

 
责任编辑:刘思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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