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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法院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集中宣判
  发布时间:2022-02-28 10:55: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芦淞法院集中对3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一审宣判,涉案的3名被告人均以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两年不等,并处罚金。



下面我们来看其中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刘某甲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先后将自己名下的华融湘江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光大银行卡提供给刘某乙(未到案)用于支付结算,获利3500元。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刘某甲上述银行卡交易总流水合计高达4421万余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某甲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认罚表现,决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越发猖獗。广大市民要重视自身的信息安全,绝对不能出售、转让、出租、分租和出借或者购买银行卡、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及电话卡,切莫因贪图小利而酿成大错。






 

 
责任编辑:刘思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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