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芦淞法院:院长开庭审理一起环境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1-12-28 09:25:22 打印 字号: | |

  12月27日下午,芦淞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钟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黄某、徐某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获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钟某、黄某、徐某共同支付环境修复费用17395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黄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5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电话联系钟某,相约由黄某先到被告人徐某家中等候,晚上三人一起到乡里“兜一圈”(狩猎的意思)。当晚20时,钟某带上从朋友处拿来后平时放在办公室等处的一支自制火药枪和弹药等狩猎工具,驾驶车辆在芦淞区燎原新村徐某家接上被告人黄某和徐某,三人一起驾车到达株洲市渌口区淦田镇八斗村后,钟某从车尾箱取出猎枪和弹药后继续驾驶车辆,三人一起在山间田野采用热成像仪等方法寻找猎物。期间徐某和黄某共开枪猎杀野兔4只,麂子1只。次日凌晨5时许,三被告人驾车返回株洲,至株洲市芦淞区燎原新村徐某家中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自制火药枪一支,及猎杀的野兔4只,麂子1只。经鉴定,钟某所持自制火药枪和弹药,被认定为枪支、弹药,三被告人禁猎期在禁猎区内捕杀的兔子和麂子为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动物。

  经鉴定:被告钟某、黄某、徐某的行为给国家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失,参照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上述行为共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320元。

  另查明,诉讼中,被告人钟某、徐某在株洲日报上刊登了致歉信,就其非法狩猎行为向社会公众道歉。被告人钟某、黄某、徐某向株洲市渌口区林业局缴纳非法狩猎生态补偿款3560元。

  醴陵市林业局对本案的损失以植树造林替代性修复项目概算出总投资额为1739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黄某、徐某违反狩猎法规,禁猎期内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钟国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野生动物的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三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近年来,社会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但违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行为仍时有发生。个别人员因法律意识淡薄或一时好奇等原因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资源在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物种资源、科学实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功能。



 
责任编辑:刘思园
联系我们
地址: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坚固村政法路1号 ,邮编:412000,立案咨询电话:0731-28519200,0731-28519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