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妹妹冒用姐姐身份登记结婚,看法院如何判
  发布时间:2021-10-13 09:15:29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05年11月21日,原告彭大妹的妹妹彭二妹因未满18周岁,遂冒用了原告彭大妹的名义与到被告醴陵市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醴陵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发放了彭大妹与第三人结婚证。原告认为被告受到欺骗发放了结婚证,原告遂诉至本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


   妹妹彭二妹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冒用姐姐彭大妹的身份证及户口本等材料,与第三人一同到被告醴陵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部门骗取了婚姻登记。结合本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原告彭大妹与第三人之间没有结婚登记的意思表示,不具有结婚登记的实质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据此,被告为原告彭大妹与第三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应当确认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醴陵市民政局2005年11月21日为原告彭大妹和第三人作出的株醴结字010505623号结婚登记行为无效。 

    

    婚姻登记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民政部门骗取婚姻登记,该登记行为应当确认无效。

    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结婚登记行为无效。



 

 
责任编辑:刘思园
联系我们
地址: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坚固村政法路1号 ,邮编:412000,立案咨询电话:0731-28519200,0731-28519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