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芦淞法院首例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了!
作者:刘思园  发布时间:2021-08-23 10:53:44 打印 字号: | |

8月18日,芦淞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袁某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袁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80元;刑满释放后三十日内采取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即印制并发放保护生态环境宣传册300份。对公安机关扣押的犯罪工具自制火药枪一支、气枪一支、30克火药粉、140克钢珠均依法予以没收。

2021年3月10日,被告人袁某携带1支火药枪和1支气枪,并纠集周某、何某(另处理)驾驶小车到株洲市醴陵均楚镇打猎,由周某负责开车,袁某负责猎捕动物,何某负责捡拾被捕猎物,后袁某用气枪猎捕了一只野兔。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该野兔系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和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华南兔。

2021年3月12日,袁某在家被抓获,到案后民警在其家附近山上查获被其藏起来的火药枪1支、气枪1支、火药粉30克和钢珠140克。其中该气枪是2016年左右,袁某从李某(另处理)处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枪身、瞄准镜、枪托、扳机等气枪配件后自行组装。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查获的涉案枪支其中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另一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为,被告人袁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袁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在民事附带公益诉讼过程中,袁某表示愿意支付赔偿款80元,并在服刑期满后会采取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有悔罪表现。

为了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动机、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活中常见的野生麻雀、青蛙等都是“三有”动物,掏麻雀窝、捉青蛙等行为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请大家引以为戒,不要知法犯法!



 

 
责任编辑:刘思园
联系我们
地址: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坚固村政法路1号 ,邮编:412000,立案咨询电话:0731-28519200,0731-28519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