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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入刑,芦淞法院第一案!
作者:刘思园  发布时间:2021-08-17 09:54:11 打印 字号: | |

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保障民警人身安全

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袭警罪”

并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近日,芦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袭警罪刑事案件。被告人吴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辅警李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3月21日晚上9点,被告人吴某在外饮酒后回到自己居住小区文化园,与其妻子碰面后发生肢体冲突,对着妻子拳脚相向,妻子随即报警。

  民警付某、辅警李某接警后到达现场进行处理,面对民警的正常执法,吴某却表现得极度不配合。随后惊险的一幕发生了,吴某不顾民警劝解,借着酒劲无故对辅警李某进行攻击,用脚朝李某腹部踢了多下,造成李某受伤倒地。

  2021年4月6日,被告人吴某得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15000元,取得了对方谅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醉酒后无故殴打他人,民警出警执行公务制止其行为时,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辅警,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袭警罪”单独入刑,从立法层面肯定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法律尊严不容挑战,每一个公民都应当配合人民警察执法工作,袭警行为不仅侵犯了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也阻碍了公安机关正常执法活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刘思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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