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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三个规定”告诉你,这些红线不能碰
  发布时间:2021-04-23 10:10:59 打印 字号: | |

“三个规定”是什么?


规定一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哪些情形属于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1、各级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案件办理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为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等



全程留痕,如实记录。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规定二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

1、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2、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


3、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三应当”


1、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


2、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


3、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规定三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属于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接触交往的情形,并明确了违反该禁令的处罚措施。


属于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接触交往的情形

1.泄露办案工作秘密


2.向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律师,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


3.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请客送礼


4.向案件当事人、律师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等




以上三个文件统称“三个规定”,对司法机关内、外部人员干预过问司法案件从制度上划出了红线,从源头上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作出了规范。





 
责任编辑:刘思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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