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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罪
作者:刘思园  发布时间:2021-04-23 10:09: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芦淞法院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凌某犯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何犯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20年12月22日1时许,潘某、王某等五人在株洲市芦淞区某酒店4楼包厢内提议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潘某微信支付3000元给被告人何某购买K粉,何某又以2500元的价格找被告人凌某购买K粉,凌某之后又微信支付2000元给李某(另案处理)后,李某带着毒品K粉与凌某驾车至株洲市芦淞区平和堂门口,由李某将4小包K粉送给何某。后何某等五人在包厢内吸食了4小包K粉。2020年12月25日,被告人凌某在天元区华晨国际小区被民警抓获到案,被告人何某在恒大名都小区门口被民警抓获到案。以上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芦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何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凌某、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刘思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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