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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系列”不可不知的夫妻间“日常家事代理权”
  发布时间:2021-01-15 11:19:41 打印 字号: | |

    最近小美在商场花钱购买了一条裙子,其丈夫李四认为这是小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小美把裙子退了。那么你认为小美的裙子该退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芦笋君说

    众所周知,日常家庭生活繁杂琐碎,如果从事超市购物、菜市买菜等行为都须夫妻双方共同同意,则会不胜其烦,也不符合生活习惯。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因夫妻身份而产生的夫妻双方在日常婚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权能。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他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当然,若夫妻一方所为的法律行为超出了日常家事的范围,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则应遵循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否则,该法律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刘思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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