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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系列”名誉权的保护与舆论监督权之间的界定
  发布时间:2021-01-08 11:45:30 打印 字号: | |

打开报纸

发现自己被“曝光”了

你会是什么反应?


今天,小法就来讲讲这个话题

名誉权的保护与舆论监督权之间的界定问题


案 例


   小红为了减肥在小明处购买了某塑形保健内衣,且应小明的要求全天穿着。正值酷暑,小红因特殊原因未开空调,穿着这个内衣10余天后,小红身体开始出现各种不良反应。之后,小明退还了小红货款并安排了中医为其调养。双方因后续医疗费的问题发生纠纷。小红便向当地媒体进行投诉,当地媒体对此刊登了一篇文章,将小明化名为“X明”。后小明以小红侵犯其名誉权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小红不构成侵犯小明的名誉权,对小明的诉请不予支持。小明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


  《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了:“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该条首次明确了舆论监督权与名誉权的界限范围。任何权利都有其边界,名誉权应当得到保护,但也不是无止境的保护。如果在为了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合理的进行新闻报道或者舆论监督,那么这种表面侵犯他人名誉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侵犯名誉权。什么是合理的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呢?民法典这一条认为,合理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不能存在以下情形,捏造、歪曲事实的;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进行合理核实的;在报道、披露的时候使用了侮辱性等言辞的。所以我们即使为了公共利益进行报道的时候,应当首先进行核实,并以客观的方式向公众展现,不得歪曲、夸大、更不能带着强烈的主观色彩。


 

 
责任编辑:刘思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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