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芦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田某诉某市民政局要求撤销被告发布的某号结婚证,判决确认某市民政局2008年3月7日为原告田某和第三人吴某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8年3月,熊某冒用了原告田某的名义与第三人吴某登记结婚。
在田某不知情的情况,原告田某之父将田某的户籍卡借给第三人吴某的父亲用于办理熊某的身份证。
熊某的身份证的住址与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是田某的,只有照片是自己的。
另查明
原告田某和徐某于2007年1月19日结婚,婚后田某一直生活在丈夫徐某家渌口区淦田镇某村,但未将户口迁入徐某家。
2019年7月11日,原告田某和徐某两人一起到株洲市渌口区民政局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时,才发现婚姻登记系统中记载“田某”于2008年3月7日在某市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
原告一直到2019年7月才知晓被冒用与他人登记结婚。
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三人吴某和熊某串通以“熊某”冒用田某的名义办理了身份证,并向民政局隐瞒了真实情况,骗取婚姻登记。故该民政局做出的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2008年3月7日为原告田某和第三人吴某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