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3日,芦淞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尹某(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彭某(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 查
2020年9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尹某在株洲市芦淞区某某酒店附近,贩卖了约0.3克海洛因给被告人彭某, 得毒资600元。之后彭某又将刚买回来的约0.3克海洛因贩卖给给了吸毒人员尹某,得毒资600元。
2020年9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尹某在株洲市芦淞石峰区响石广场一处洗车店内,贩卖了约0.1克海洛因给被告人彭某,得毒资200元。
2020年9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联系被告人尹某购买200元的海洛因,并约在株洲市芦淞区某某酒店附近交易,后二人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尹某、彭某
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
明知是毒品海洛因多次向他人贩卖
俩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结合被告人尹某、彭某当庭自愿认罪
和
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