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进“债务人”家讨债也不行?
刘某离婚不离家,
刘某仍与前妻共同居住,
但就在此时来了一波不速之客。
2020年5月14日,芦淞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非法入侵住宅罪。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 情 回 顾:
2017年3月,刘某通过朋友资某介绍认识吴某(已判刑),在吴某所开的寄卖行借款6万元,月息10%。之后刘某债台高筑越欠越多,无力归还外出躲债。
2017年12月17日晚上,吴某打听到刘某其实就躲在前妻晏某位于天元区某小区家中,遂伙同资某来到晏某家中将刘某带走。之后,吴某、杨某(已判刑)、凌某(在逃)在寄卖行威逼刘某还钱,并对刘某实施了殴打。
次日,吴某提出要刘某办理各种网贷来还款,由于刘某信誉不佳均未能通过。吴某越想越来气,纠集被告人王某和杨某,王某又纠集“喜伢子”、“标伢子”强行居住在刘某前妻晏某家中,并将原来居住在刘某前妻晏某家的父母赶了出去,严重扰乱了晏某家中正常的生活秩序。2018年1月,晏某因其儿子要回家过年了,迫于无奈只好先代刘某向吴某还款4万元,吴某这才带着王某等人离开。
本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与他人未经住宅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并滞留拒不退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某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亦可酌情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芦笋君提醒
非法侵入住宅罪,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总之,别人的家,不管是买的、租的、借的,只要是“不请自进”或者“让走不走”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望大家广而告之,提高法律意识,非请勿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