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芦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蒋某污染环境一案。该案由芦淞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高建明担任审判长,与刑庭审判人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当庭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15日期间,被告人蒋某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在租用的民房内从事拉链的生产、经营活动,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即直接排放到下水道中。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对作坊进行检查,并对作坊中的生产废水进行取样检测。
检测结果表明:2019年11月5日采集的废水样品,总铜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407.6倍;2019年11月15日采集的5份废水样品,其中1份总铜超标27586倍,1份总铜超标74.6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蒋某系初犯,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这是高建明院长今年以来审理的第四个有关环境资源类案件。芦淞法院积极落实上级法院关于开展“环境资源审判专项行动巩固年”活动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服务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