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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4小时调解,当庭兑现47万元
  发布时间:2020-04-20 15:12:50 打印 字号: | |

  2020年4月3日,原告董某诉至芦淞法院,要求被告朱某赔偿交通事故各项损失共计67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24日,被告朱某驾驶无牌照的轻便电动三轮摩托车沿芦淞区建设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贺嘉土“大汉足浴路段”时,撞上一旁等车的董某。董某当即倒地,脑部受伤,被立即送医治疗,共住院222天,花费医疗费25万余元。

后经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的伤情构成五级伤残,伤后误工365日,护理365日,营养222日。


  经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芦淞大队对本次事故认定,朱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董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且经鉴定,朱某驾驶的无牌轻便电动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该车未购买交强险及商业保险。

  经芦淞法院承办法官陈坤主持调解,双方于2020年4月15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朱某于2020年4月15日一次性赔偿原告董某各项经济损失55万余元(先前已支付8万余元,余款47万余元当庭给付),被告于该日当庭将47万元赔偿款向原告当庭兑现,本案纠纷得以化解。

 
责任编辑:刘思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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