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柔水浸润民心
用冰刀捍卫正义的优秀法官
带来优秀裁判文书
下面就跟着芦笋君往下看!
优秀裁判文书
案由 :原告邹某某诉被告株洲市某规划局,第三人周某某、莫某某、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土地行政管理一案
案号 :(2019)湘0203行初20号
承办人 : 谭 优
裁判要旨 :
经济适用房符合上市转让条件的,可以在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保留划拨土地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完全产权。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等不动产,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转让房地产时可以在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按出让土地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在房屋转让过程中,可以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是交纳土地收益价款保留划拨土地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还是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出让土地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案中买卖双方在自愿选择交纳土地出让价款并将土地性质由“划拨”转变为“出让”办证后,交纳方不得以涉案房屋进行了四次产权登记和存在三次交易,土地出让金的收取阶段和收取对象错误为由否定行政机关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合法性。
案由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荣某某担保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湘0203民初459号
承办人 : 张 凌
近年来,随着在民间借贷、PSP等融资活动越来越多,涉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有关的民商事案件数量增加,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裁判要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本案的担保法律关系不因荣某某等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当然无效。虽然被告在收取原告款项后,再以个人名义投入某某公司的行为已经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刑事责任是依据刑法规范对其行为作出的法律评价,而对出借人与担保人形成的担保关系,则属于民法规范评价和调整的范畴。
因此,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并自愿作为担保人对债务进行担保的行为有效,且原告在将款项交与被告或某某公司时,并不知道该行为系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存在其与被告或某某公司其他员工串谋等构成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投资(出借资金)有风险,故其自身对资金款项的损失存在一定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