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株洲市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将印有“数年积案、尘埃落定、执法为公、实属经典”的锦旗送到执行法官王韬手中,感谢芦淞法院为其执行到位。
原告株洲市商业银行芦淞支行与被告汨罗市某物资公司、汨罗市某信用合作社、汨罗市某农村信用社,3起案件共判决汨罗市某物资公司总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60万元,2家信用社承担连带责任。
1999年,株洲市商业银行芦淞支行申请执行,陆陆续续执行了100多万元。
2009年,申请人株洲市商业银行与株洲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不良金融资产(债权)移交协议》,协议约定株洲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政府注入资产后置换出的不良金融资产划归株洲市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被执行人汨罗市某物资公司被注销,信用社也陆续变更名称,最终债权债务由汨罗市某银行及其辖区内分支机构承接。
2019年5月,兴业资产管理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变更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承办法官王韬审查后作出变更裁定,后承办法官王韬多次前往泪罗协调案件,最后,在法官王韬的耐心调解下,申请人放弃了部分利息,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泪罗市某银行主动履行了相关义务,案件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