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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三湘行:芦淞一男子盗伐林木获刑八个月
作者:刘思园  发布时间:2019-11-13 09:44:08 打印 字号: | |

刘某因修缮房屋需要木材,不想花钱购买,就打起了歪主意——上山盗伐林木。

     

   2019年10月10日,芦淞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盗伐林木罪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刘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情回顾:

2018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家中修缮房屋,因修缮过程中需要大量木材,刘某又不想花钱购买,刘某知道白关镇沙提村李大冲组的集体山头上有大量树木。之后刘某数次晚上偷偷摸摸开着借来的小货车到达李大冲组砍伐由组上分给易谋、王某、陈某山头的杉树共计51株。

经株洲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刘某盗伐的林种为一般用林,树种为杉树。被采伐杉木积蓄量为4.04立方米,木材材积为2.8立方米。经株洲市芦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刘某盗伐的杉树价值为3135元。

2019年3月13日,刘某被抓获。到案之后的刘某分别赔偿了被害人易谋、王某、陈某3000元、1000元、1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条链接: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刘思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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