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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庭”的代价
  发布时间:2019-07-30 09:29:00 打印 字号: | |

     2019年7月11日上午,芦淞法院在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庭审中,被告汤某因不满原告诉讼代理人发表的质证意见,直接冲向原告席,对原告代理人进行殴打。造成原告代理人脸部、头部、手臂多处受伤,书记员立即通知法警赶到审判庭将被告当场控制。

因被告汤某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冲击法庭,造成恶劣影响,依法对被告汤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刘思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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