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收到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成功为龚某与彭某执行近39.7万元。
申请人龚某与彭某分别于2015年、2017年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均为王某和李某。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门面出租,可以执行门面租金。但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门面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虽继续在使用门面,但借口市场不景气,未与出租人王某达成新的租金标准,拒不配合。执行法官多次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租户支付租金或搬离门面,但租户拒不见面。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2019年3月20日,承办人与申请执行人一起找到租户,在说明情况后将承租人带至法院。承租人依然拒不协助。承租拒不支付租金,亦不搬离门面,拒不协助执行。承办人拟对其依法实施司法拘留,一看要动真格,承租人慌了,最终写下承诺书,承诺按原合同分两次支付租金,并当即支付协助执行款16万元,于2019年4月15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9年7月20日前支付13.7元。第一笔租金已如期支付,近日系支付第二笔租金。至此,该案已成功执行39.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