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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14名被告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8-12-20 15:24:30 打印 字号: | |

1220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涉及熊某等14名被告人涉恶案件。芦淞区政法委、公安局等部门的领导干部及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了旁听。

201710月至20184月,熊某先后纠集键盘手古某、陈某等人,通过陌陌、探探、微信等社交软件筛选有私家车的男士,并约其见面。由车托方某、邵某、黄某等人与男士见面吃饭饮酒,诱导其酒后驾车。再安排周某、顾某等人在对方驾车过程中实施“碰瓷”,随即以对方酒驾为由,威胁恐吓被害人,索要钱财。该犯罪团伙先后流窜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广东省三地作案19起,涉案总金额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纠集被告人周某、顾某、黄某等为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熊某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以敲诈勒索罪判决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周某、顾某、黄某、何某、方某、熊某等6人是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被告人方某、熊某是作用较次的主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莫某、陈某、古某、黄某某、邵某、王某、谢某等7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分别判处七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并处八千元至六万元不等的罚金。

自今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芦淞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项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惩治黑恶势力,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芦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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