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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判决 法院强制腾退房屋
作者:陈洁靓  发布时间:2018-07-04 15:41:49 打印 字号: | |

201873日,芦淞法院依法对芦淞区建设中路某处房屋进行了强制腾房,并将该房屋内物品全部撤离,由申请执行人株洲金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保管。

被执行人张某的母亲(已死亡)系申请执行人原株洲市金利商场(国有企业)的退休职工,涉案房屋属于原株洲市金利商场的资产。张某与其母于1996年起一直租住在此处,期间从未签订任何书面租赁合同。2017年,该房屋被纳入株洲市芦淞区大园棚户区改造项目,株洲金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多次要求与张某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张某均置之不理,不愿腾房,于是株洲金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将张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张某限期内腾房,但张某仍不履行生效判决。

201866日,株洲金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芦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多次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并与其进行谈话,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但张某一直未履行义务,执行法官于626日在涉案房屋处张贴腾房公告,责令限期内自行腾房,到期张某仍未履行。对此,芦淞法院于73日对被执行人张某依法进行强制腾退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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