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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不分款?法院裁定:无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18-06-15 10:35:11 打印 字号: | |

“我们真没想到这么快就拿到这笔钱了,非常感谢局长和各位法官的努力,你们辛苦了。”69日,一个普通的周末,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办事处曲尺村某组19名妇女在芦淞法院拿回了属于她们的46万多土地补偿款并送来了锦旗,妇女们的欢声笑语驱散了芦淞法院执行局全体干警多日来连续加班的疲惫,法院办公楼充满了喜悦的气氛。

邓某等19人自出生起均落户在芦淞区枫溪街道办事处曲尺村某组,分配有承包地,出嫁后户口也一直未迁出。2016年,政府因某项目建设需要,征用了该组部分土地并支付了相应的土地补偿款。但在土地补偿款分配时,该组通过村民表决的形式,以邓某等人系“出嫁女”为由未将她们纳入分配名单。多次协商无果后,邓某等人在201712月将村民小组及曲尺村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对征地补偿款享有均等分配权。芦淞法院审理后判决邓某等19人具有芦淞区枫溪街道曲尺村某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分配因建设项目取得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均等份额的权利。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但邓某等人仍没有拿到补偿款,无奈于今年4月向芦淞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立案受理后,执行法官随即向村委和村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多次前往涉案村组进行协调,但不管是村委书记、组长还是其他村民均对此有抵触情绪,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执行。得知该情况后,芦淞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高建明数次与区相关主管领导及办事处负责人协调,争取他们积极支持法院理解法院的执行攻坚工作,在各方面的密切配合、支持和执行法官的艰苦细致的工作下,村委书记告知执行法官,项目建设还有一笔设施补偿款于近期已发放至村委某个人账户。与此同时,执行法官经过多番努力也查探到了还有补偿款余额在村组会计个人账户未发放的线索。经调查核实后,执行法官果断将上述两账户予以冻结并于68日划扣至法院账户,随即发放给了邓某等人。

 

村民自治也要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对于“出嫁女”要求确认权利、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案件,芦淞法院曾多次做过深入调研,形成了专题材料向区委政法委做过专题汇报,还向区委政法委、区人大提出了司法建议。这一批19起案件的顺利执结,对区域内后续该类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都将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责任编辑:陈洁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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