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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未履行 寸步都难行
  发布时间:2018-04-13 16:13: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林某欲出差前往上海联系业务,在购买机票时被告知其已被限制了出行方式,拒绝向其售票。林某追查原因才知是因自己投资置业的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导致被限制高消费而“连累”了他。

2016年,上述置业公司被邓某等9人告上法庭,经芦淞区法院判决需赔偿邓某等人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1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该置业公司并未理会。201712月,邓某等人向芦淞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移交到执行局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置业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强制执行到案款40余万元,但剩下的60万很难执行,案件陷入僵局。

近日,承办法官查到该置业公司变更了工商登记,由之前的独资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新增了注册资本以及股东林某,法人代表也变更为林某。但上述变更并未向法院报告,为维护申请人权益,法官决定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制度限制法人代表的坐飞机、住高档酒店等高消费行为督促执行到位。随后便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了解到事情原委后,林某立即督促公司将剩余60万元案款交到了法院,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规定》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责任编辑:陈洁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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