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份开始,芦淞区人民法院对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实行登记制,进一步推进省委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在具体案件中的落实。
该院要求,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在法定程序或者相关工作程序之外过问案件的,案件承办人要在7日内将过问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过问方式进行详细记录。由各业务部门定期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统计表》报至院监察室,对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院纪检监察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这一举措有力打击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有效杜绝“关系案”、“人情案”,确保法官公平公正审理每一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