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规章制度
芦淞法院反映滥用管辖权异议现象亟待重视
作者:周济  发布时间:2015-09-14 10:10:50 打印 字号: | |
  2014年11月至今,芦淞区人民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案件82件。经调研发现,提起管辖权异议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管辖权异提起条件不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相关证据材料等方面均未作要求。只要当事人认为存在管辖权的问题即可依据法律规定提起管辖权异议,不要求当事人具备一定形式和实质要件。在司法实践中滥用管辖异议权的做法比比皆是,当事人要么未提出异议的理由,或者提出异议理由也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院82件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中未提出异议理由和证据证明的47件,占总数的57%。

  二是管辖权异议提起成本过低。提出管辖权异议无需过多成本,现行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无论一、二审均无需交纳任何费用。由于提出此项异议的成本基本为零,部分管辖权十分明晰的案件,部分当事人为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也提出管辖权异议,通过漫长的管辖权异议处理过程,迟滞原告权利的依法保护,甚至利用此期间转移、变卖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平均审结时间为75天,全院民事案平均审结时间为48天。

  三是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不规范。按照基层法院的普遍做法,被告人申请管辖权异议都是直接向案件的承办法官提出,由处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一并审查处理。因为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处理程序缺少法律规范,有的法院采用书面审查,有的法院采用听证审查,有的法院由法官调查取证,有的法院将举证责任判归当事人,甚至同一法院也有不同的做法,通过这些审查程序虽然最终处理了案件,但由于不够统一规范,让法官和当事人都无所适从。

  四是缺乏有效制裁措施。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即使不成立, 也只承担被法院裁定驳回的后果,甚至还可以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由于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强制措施, 当事人即使没有正当理由时也可以有恃无恐地在管辖问题上纠缠不休,却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该院申请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达39件,占47%。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办公室
联系我们
地址: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坚固村政法路1号 ,邮编:412000,立案咨询电话:0731-28519200,0731-28519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