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了罪犯杨利华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上述)案件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认为公示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认为违反法律规定,可向本院举报投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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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3日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