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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法院反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谭优  发布时间:2014-06-04 10:13:40 打印 字号: | |
  目前,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鉴定的案件(以下简称交通事故鉴定案件)数量越来越多。该院经调研发现了以下问题:

  一、鉴定案件数量的比例较高。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因为鉴定意见是法院判决的重要证据,所以鉴定程序通常是必经程序。2012年10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14日止,该院共收鉴定案件193件,其中交通事故鉴定案件56件,所占比例为29%将近三分一。

  二、重新重复鉴定的比例较高。该院此类受理的56件交通事故类鉴定案件中,重新鉴定45件,重复鉴定7件,比例为93%,数量和比例是其它案件的数倍。具体情形有: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在起诉之前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往往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认为原鉴定意见书遗漏了项目或者是不满意鉴定结果往往一律申请鉴定。

  三、当事人相互不配合鉴定。原告申请鉴定的,被告既不参与选择机构、不陪同做检查,也不愿意承担相关鉴定费及检查费用,原告因无钱垫付费用导致矛盾升级;被告申请鉴定的,原告反对进入鉴定程序,不愿意做检查,认为伤势恢复后再检查对其不利。

  四、鉴定机构的责任心不强。因鉴定机构责任心不强和怕麻烦,受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往往有利于申请方;受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往往有利于情绪过激的一方。实践中90%以上的初次鉴定都被重新鉴定推翻,因此申请重新鉴定的比例为98%以上。

  对此,该院建议:

  一、合理的进行法院调解。对此类案件应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如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无需鉴定,可以调解。能避免审理周期延长、当事人经济负担加重、矛盾升级。

  二、合法的行使审判职权。法官应当树立对案件中所有的实体和程序问题都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正确观念。对那些明显不需要鉴定的案件完全可以不允许进入鉴定程序。

  三、认真的协调各方关系。面对当事人不配合交纳鉴定费及检查费的情况,法院鉴定人员应耐心地进行解释。同时协调与医院的关系,在特殊情况下要求医院先行鉴定,事后再解决鉴定费的问题。

  四、严格的监管鉴定质量。法院应当加强对鉴定机构的事前事中事后监控,以实现司法为民公正。
来源:司法技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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