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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增选人民陪审员公告
作者:政工科  发布时间:2013-09-05 09:15:53 打印 字号: | |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全省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我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选任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选名额。

  本次增选人民陪审员43名。

   二、选任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热心人民陪审员工作,并有时间和精力从事陪审工作;

   4、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对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文化程度的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已在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得再申请担任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1、推荐、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本人(系本市户籍或以本市为经常居住地的公民)直接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

   2、资格审查。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

   3.征求意见。将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征求区司法局意见,必要时会同区司法局到相关单位、组织进行调查。

   4.提请任命。区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已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并由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四、报名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及相关材料

   推荐与申请时间自2013年9月5日起至9月30日止,地点:株洲市芦淞 区人民法院政工科。联系电话: 28518727,联系人:黄 辉

   推荐单位或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二份。推荐表、申请表,由报名人员直接从网上下载并粘贴1寸彩色免冠照片提交。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当场予以核对,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当场予以核对,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4)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职业、政治身份、身体状况、日常表现等现实情况材料一份(组织推荐的除外)。

附:人民陪审员申请表、推荐表
来源:政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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