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手牵走农户家的羊,想起家里没有炖羊的锅,又入户盗窃农户家的电饭锅。有着小偷小摸习惯的张某近日被芦淞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张某是湖北人,长期在株洲打工,曾因盗窃被判刑。2012年12月19日,手头紧的他又起了偷窃的念头,开着一辆小面包车打算到芦淞区五里墩乡偷狗卖钱。
转了一圈后没有发现盗窃目标,路过村民刘某家时,看见门前杂屋里拴着一只羊,张某想着不能空手而归,狗偷不到顺手牵只羊也不错,于是溜进杂屋将羊盗走并放到车上准备离开。临走时张某想起,自家没有合适的锅来炖这只羊,遂又窜至村民袁某家,盗窃了电饭锅、食用油、开水瓶和稻谷。
张某得手后正欲逃离时,发现附近有人,遂扔下赃物和车翻墙逃走。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2013年1月11日,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13元。
本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其有自首情节,故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