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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法院反映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周济  发布时间:2013-07-29 10:15:32 打印 字号: | |
  2012年至今,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共办结各类司法鉴定案件149件,其中工程造价类案件13件,司法鉴定周期平均110天(最长为180天)。在13件工程造价案中进行二次鉴定的4件,无重复鉴定的案件。该院经调研发现,该类案件的司法鉴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鉴定费用过高。建筑工程类案件按规定收取2%-4%的鉴定费用,通常工程造价均有几百万不等,收取的鉴定费就要数万元。这极大的加重了诉讼成本,让当事人难以承受。

  二、鉴定范围扩大。该院13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有5件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全面鉴定。有的是由于当事人对委托事项内容不清,造成扩大鉴定范围。有的则是鉴定机构为了多收取鉴定费用,故意给当事人扩大鉴定范围,造成当事人不必要的费用。当事人知道后怨声载道,增加了法院给当事人做工作的难度。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工程造价鉴定方面的法律相当匮乏。长久以来,对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在立法体系中也没有专门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这是现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环节中最重要的法律缺陷。导致有些鉴定报告说服力不强,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信服力较弱。

  四、多次鉴定的比率较高。我院13件工程造价案件,二次鉴定的占4件(无重复鉴定案件),这种情况在其它鉴定案件中是极少的。因为大多建设施工纠纷案件是原告要向被告追回工程款,从而对工程进行司法鉴定,而被告则认为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是因为原告所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一个案件即出现两个鉴定案件:工程质量鉴定、工程造价评估,这延长了鉴定时间,增加了鉴定费用。

  对此,该院建议:

  一、遵循从约原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严格按照当事人约定的计价原则、计价方式、取费标准来确定工程造价。从合同入手,正确理解双方的真实意思,严格保护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在委托鉴定时应向鉴定机构明确鉴定的范围和依据的证据材料,避免鉴定范围与内容的扩大。

  二、加强培训学习。定期组织对工程造价评估进行培训,统一工程造价评估使用的标准、计算方式。使鉴定报告更加规范,更具说服力。

  三、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尽快出台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并统一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及范围。

  四、提高工作责任心。审判人员争取做到在启动鉴定程序前,将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搞清楚,将施工工程的具体情况搞清楚,将鉴定的目的及要求搞清楚。同时尽量提供全施工过程中的证据材料,从而使鉴定案件一气呵成,以缩短办案周期。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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