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审判研讨
关于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长效机制情况的调研报告
作者:金富枝  发布时间:2013-07-15 09:41:59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能是人民法院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而要实现独立审判,离不开充足的经费保障。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长效机制,必将直接体现国家对法院工作的重视,体现法律的尊严,有效促进司法为民,实现社会和谐。

  一、基本情况

  2008—2012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1848件,审执结11726件,结案率达98.97%,执结标的1.12亿。2012年度在职在编干警人数67人,聘用人员40人,全年非税任务183万元,以收抵支,与人员及公用经费挂钩。2012年本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677件,审(执)结2555件,结案率为95.44%。其中刑事案件443件、审结443件;受理民商事案件1733件、审结1611件;受理行政案件47件,审结47件;受理执行案件451件,执结451件;受理其他案件3件,审结3件。

  二、本院经费保障情况

  当前,本院的经费来源,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区财政以收抵支后的经费指标;二是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三是法院自身收入的诉讼费、罚没款返还作为经费的补充。2013年初,芦淞区法院组织到城区各基层法院,走访了各院分管财务工作的主管领导及财务工作人员,调研了各院的经费保障情况。从株洲市城区四个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力度来看,天元区法院保障得最好,天元、石峰、荷塘三个区的收入返还比例均比芦淞区的大。天元区的法院预算编制最完善,取得实效最好。芦淞区法院的全年案件数量居四区基层法院之首,办案任务最重,工作压力最大,需要配备充足的办案人员,故所需的办案人员开支经费也较大,但现状是收入返还比例最小,而且临聘人员工作经费、陪审员工作经费、司法救助资金、涉诉信访维稳工作经费、人大代表庭审经费等均未列入预算。这样以来,法院长期自行垫支,大大挤占了法院的人员及公用经费开支和办案经费开支,法院经费未得到充分保障。芦淞区法院为服务全区项目建设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从未得到区财政相应的工作经费支持,都是法院自行解决所需工作经费。相比之下,荷塘区给予的法院服务重点项目专项经费支持力度较大,天元区在法院服务重点项目上解决了警力不足的问题,安排了充足的事业编制人员到法院,并由区财政供养。

  三、创建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长效机制的建议

   1、建立法院经费管理机制,强化预算管理,保障经费供给。人民法院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唯一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其特有职能是其他任何机关不能代替的。因此,在经费管理体制上要进行大胆地改革,要从现在的块块管理改革为条条管理,要从以当地政府管理为主改革为以上级法院管理为主、当地政府管理为辅的原则,甚至可以像军费一样单列,法院不再受制于地方,地方法院一旦财政独立、人事独立,这些长期存在的弊病和问题就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了,这样才能确保经费管理的宏观调控和微观拨付的协调一致,促进法院审判效率的提高,体现出真正意义上的公正,维护法律权威,确保法律的尊严。同时,一些必需、法定的支出和人员经费业务正常开支的经费要如实编制上报,财政部门要确保审判工作需要的经费供给,法院物质装备和“两庭”建设所需经费要列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政府逐年计划安排解决基层法院“三无”现象(无办公用房、无审判法庭、无干警住房),尽快实现办公现代化。

  法院经费保障力度与各级的支持力度息息相关,各级的政策支持力度越大,法院经费就会保障得越好。从株洲市城市四区法院经费保障调研情况看,株洲市四区之中芦淞区的法院经费保障力度有待加大,亟需上级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建议取消本院的非税任务,提高收入返还比例,并启动法院的服务重点项目专项经费。

  2、建立符合法院特点的预算经费编制标准,保障经费供给。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的宪法地位和履行国家审判权力的唯一性决定了它有别于一般的行政机关。但现行的财政预算编制体系并没有考虑法院工作的特殊性,法院在部门预算编制中没有一套适合自己工作需要的科目范围和定额标准。相形之下,芦淞区制订的法院预算需更加合理和缜密,应力求解决实际问题,力促区政府预算编制更完善,需将临聘人员工作经费、陪审员工作经费、司法救助资金、涉诉信访维稳工作经费、人大代表庭审经费等列入预算,以保证审判执行工作经费,保障法院有序运转。

  建议将聘用人员所需工资待遇、公用经费等支出均纳入经费保障范围。法院应加强对聘用人员经费保障问题的指导和研究,积极探索寻求解决途径。聘用人员经费保障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定岗定编问题,确定所聘用的人员是否确属必要,然后是经费保障标准的问题,确定其工资、公用经费应该按何标准进行保障较为合理。只有解决这两个问题,基层法院向财政部门申请经费才有基础。同级财政单独将法院聘用人员工资待遇、公用经费等支出均纳入保障范围难度较大,建议上级法院制订合理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方案,将法院聘用人员所有经费均纳入法院经费保障范围。

  3、建立法院经费拨付机制,保障经费供给。如果地方法院经费保障更多的来源于省级乃至中央财政,地方对于当地法院的影响必然随之减弱,司法审判本身抵御不当干涉的能力必然得到极大的提高,这对法院经费拨付制度指明了发展的道路和方向。社会各界人士呼吁:地方各级法院都是国家的法院,统一执行国家法律,在经费保障上不能依赖于地方,而应当体现司法的国家统一性,将现有“分级负担为主,上级补助为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负担为主,分级补助为辅”的经费保障制度,以提高司法对地方利益不当干预的抵御能力,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4、建立省级财政统管的财政体制,保障经费供给。建立省级财政统管的财政体制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好处:一是法院经费省级统管,能确保人民法院人员工资、补贴和办案经费有所保障,解决各地区之间因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差别,法院领导不会因为无钱办案到处找钱办案。同时,能调动干警的办案积极性,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消除法院干 警对各法院之间的经济不平衡产生的攀比情绪。二是法院经费省级统管,能确保人民法院物质装备和"两庭"建设经费的正常开支,解决人民法院装备落后,“两庭”建设欠费,无办公、审判场所的问题。三是省级财政统管,才能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才能改变以往人民法院经费由各级地方财政供给,受制于地方财政的不利局面,努力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

   5、健全经费保障监督机制,保障经费使用的公正、透明、廉洁。建立健全人民法院经费保障监督机制。首先要解决管理机制上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要实行上级监督下级,如纪检监察人员的配备由上级法院指派、由上级法院任命和领导,这样才能彻底解决以往监督不力的问题。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监督工作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实行监督;二是对法院重点项目要实行跟踪监督,从各项招投标、施工、验收整个工作环节实行监察。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开展法院经费保障、使用、管理等工作的宣传,不断增强财政部门的经费保障动力和压力,努力推进法院经费全额保障、高效使用。通过监督,切实保障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制度得以落实,为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

  6、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不断加强财务内部监督。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人员是财务管理的基础,在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法院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合理配置财务人员,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法院应根据实际业务工作量,配备足够的专职财务人员。财务人员不仅在数量上要有充足的保障,而且在业务素质上,法院财务人员不能仅仅懂得记帐,还需要成为管理的高手、理财的能手、领导的助手。财务人员同时应加强财务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为进一步提升法院财务工作层次和管理水平,尽快使法院财务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法院应健全财务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法院财务内部监督,建立符合法院实际的内控机制和会计核算体系。为适应法院工作的实际,适应经费保障改革的需要,建议最高院尽快修订并下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办法》、《人民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及《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定及范围》等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统一、规范的法院会计核算体系。

  法院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工作任重道远,本院将在上级法院指导下,在财政部门的支持下,紧紧围绕审判执行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强化监督管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切实提高法院经费保障和管理水平。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办公室
联系我们
地址: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坚固村政法路1号 ,邮编:412000,立案咨询电话:0731-28519200,0731-28519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