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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法院分析集团诉讼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并提出建议
作者:周济  发布时间:2013-07-08 10:12:07 打印 字号: | |
  2012年,芦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27个集团诉讼案件,结案27个,调解6个,其它均为判决结案,调解率仅为22%,经调研发现该类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如下:

  一是多部门的介入增加调解难度。集团诉讼一般为群体性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双方往往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过多次调解,这增加了当事人对调解的抵抗情绪,给法院调解增加了难度。

  二是代表人难以作出调解让步。在行使权利时,有所限制,调解本身是互谅互让。但当代表人在减少被代表人的诉讼请求时,往往会去征求其他人的意见。然而众口难调,代表人为了今后相互相处,往往宁可判决,不愿调解。

  三是法官不重视集团诉讼的调解。调解集团诉讼费时费力费心,在倡导办案效率的背景下,调解过程占用了太多审限时间,可能引起超审限现象。所以,有的法官象征性地走下调解程序,在调解不能的情况下,不再去刻意调解,为了及早结案即合议后裁判。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多方配合,做好准备工作。要充分了解案件进入法院前经有关部门调解的基本情况,与相关部门沟通,找出双方诉前调解的差距在什么地方。

  二是突出重点,做好代表人工作。帮助其消除怕得罪其他人的不当心理,明确调解中适当让步与及时解决纠纷,得到合法利益的辩证关系,懂得调解既是自愿合法,又是互谅互让,更是达到共赢的结果。

  三是积极引导,做好调解工作。法官调解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要实现双方意见统一,本身就不是一件易事,因此,承办法官定要从司法为民的高度出发,不遗余力地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善于了解与把握当事人的性格特征心理变化,及时调整调解方向与措施,潜移默化地促进当事人接受,配合调解,最终实现当事人思想统一。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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