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至今年5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688件,需要进行社会背景调查的302件,最终判处缓刑的259件,该院经过调研,发现在社会背景调查工作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调查回函的证据分类存疑。对可能判处缓刑或者管制等非监禁刑案件,法院在开庭前应委托被告人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背景调查。而社会调查的回函法院往往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这类回函并不符合证据分类中的任何一类,在法律规定和理论上均存在问题。
二是存在行政权干预司法行为。对于司法机关不建议适用社区矫正而法院依法判处了缓刑的,社区矫正机关曾出现拒绝接收罪犯报到的情况,此举意味着司法行政机关将适用缓刑的权力归于自己,这种做法涉嫌利用行政权干预司法。
三是少数地区衔接存在障碍。对于户籍地在外省,又可能判处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被告人进行社会背景调查,部分省市因有相关规定而回函,部分省市因缺乏相应规定则对法院的调查委托不予理会。一旦缺少调查回函,这将对是否适用非监禁刑产生很大的影响。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明确回函的证据类别。对于社会背景调查回函,建议以鉴定结论的形式列入证据类别,确定回函的证据效力。
二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注重与社会矫正机关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相关操作规范,统一操作流程,避免出现法院依法判处了缓刑的,社区矫正机关却出现拒绝接收罪犯报到的情形。
三是统一社会背景调查工作。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就社会背景调查工作形成规范性文件,统一安排部署,进一步明确社会背景调查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