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的问题:
一是执行考核指标设置不合理。片面追求执结率、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执行和解率,导致考核压力大、办案压力大,考核结果不能完全体现真实的执行工作状况。二是法官对部分案件的办案积极性不高。执行积年老案经中止、终结,而后恢复执行并执行完毕,由于该类案件在司法绩效指标上无法再次进行体现,很容易影响执行法官案积极性。三是考核过于侧重部门。重点考核部门,而非执行法官个体,无法体现执行法官在执行工作中的真实绩效,“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倾向非常明显。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健全和完善考核机制。以定性、定量、重实绩为原则,从执行案件的科学规律入手,以追求真实的绩效数据为目的,以工作实绩为核心,科学调整考评权重。二是激发执行工作活力。细化执行环节和步骤,设立奖惩相结合的科学激励机制,提高执行法官的工作积极性,遏制执行积案循环。三是建立监督长效机制。建立执行考核数据库,组织人员考核,并注重透明、公开、公正,增强执行绩效考核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指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