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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区法院反映动产查封后的妥善保管问题亟待解决
作者:任君  发布时间:2013-05-20 10:37:16 打印 字号: | |
  该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在对动产进行查封后,如何进行有效保管,以确保在日后拍卖时该动产的价值不致减损的问题亟待解决。

  主要原因:

  一是保管操作机制欠缺。针对该类查封物的保管,法院往往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对如何进行保管没有明确的规定,无法落实保管责任。二是保管费用难以落实。在保管的过程中,对谁承担保管责任、谁承担保管费用往往难以落实,尤其是对于大宗动产的查封。而法院囿于种种原因缺乏保管条件,难以承担保管费用。三是执行法官缺乏足够认识。对被查封财产的保管问题,执行法官未能予以充分重视,往往只是注重查封这一结果,对查封物的保管情况较少过问。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针对动产查封专门制定操作规程,将如何保管动产纳入日常管理范畴,严格落实保管责任。二是与相关经营性仓储机构建立业务联系,以法院为一方主体就具体被查封财产的保管问题与该机构签订保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管费用列入实际执行费用项目,以防财产流失。三是设置相关合议庭,对有关可供执行财产的控制、处置等问题要求先经合议庭讨论后,再经集体研究,以期缩短处置周期,以防财产价值减损。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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