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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构成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
作者:李叶舟  发布时间:2013-05-13 20:23:12 打印 字号: | |
  【案例】

  李某是某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1月6日,李某偶然间在员工的办公桌上发现了广发银行寄给其公司离职员工姜某以及另一名在职员工的两封装有信用卡的信函。李某随即通知那名在职员工拿走了一封信函。由于姜某的电话更换,李某始终无法联系上姜某,李某便萌生冒用姜某的信用卡的念头。2天后,李某便拿姜某遗留在公司内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了姜某的身份证并补办了姜某的手机卡。随后,李某采取电话激活信用卡的方法,冒用姜某的身份将信用卡激活,并在某服装店POS机上套现1万元。

  【分歧】

  第一种观点,李某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李某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信用诈骗罪。

  【分析】

  在此类案件中,不管被告人最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还是盗窃罪,被告人必然存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那么区分盗窃与信用卡诈骗的关键,在于冒用之前拿走他人信用卡这一行为究竟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还是无意识的事实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身为某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从其公司员工的办公桌上拿走广发银行邮寄给离司员工姜某的一封装有信用卡的信函,该行为目的究竟是否是非法占有则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在冒用信用卡之前,李某曾打电话通知姜某前来取卡,但姜某手机更换了,李某无法与姜某取得联系。当李某想起姜某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在其公司时,他才决定冒用其信用卡。

  故而,李某在拿走装有信用卡的信函时,无证据证明他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后续行为看,他也确实将另一封装有信用卡的信函交给员工。综合本案的案情与证据,不能认定李某拿走姜某的信用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行为。作为非持卡人的李某未经持卡人姜某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姜某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其行为已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应当认定李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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