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某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年青有为的李鑫可谓意气风发。然而,因为一时贪念,他站在了被告席上接受审判。日前,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鑫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3年1月6日,李鑫在员工的办公桌上发现了两封信函,里面装有广发银行寄给已经离职的员工姜某和另一名在职员工路某的信用卡。李鑫先是联系了路某,并将信函交给了路某。由于姜某始终联系不上,李鑫便顺手拿走另一封信。
随后,李鑫在办公室里撕开了信,拿出了信用卡。开卡并使用该信用卡的念头便在李鑫的脑海中滋生。两天后,李鑫先是核实了信用卡登记的手机号码,然后用姜某遗留在公司内的身份证复印件,找办假证的人伪造了姜某的身份证并补办了手机卡。然后,李鑫采取电话激活信用卡的方法,冒用姜某的身份将信用卡激活。
当天,李鑫在某市场一家服装店内,用姜某的信用卡在该店POS机上套取现金1万元,所得赃款均被挥霍。
不久,姜某发现事情不对,便报了警。李鑫随即被警方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购物消费,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