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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森贝克与《证明责任论》
作者:汪明卓  发布时间:2013-04-15 10:06:01 打印 字号: | |
  在110年前,一部全面阐述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理论的著作《证明责任论》在德国面世,其作者是当时年仅21岁,并在后来成为民事诉讼理论大师的莱奥•罗森贝克。

  莱奥•罗森贝克(1879-1963),德国著名的法学家,44岁就成为德国根舍大学的教授。其在21岁写成的著作《证明责任论》一举奠定了他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大师的地位。该书对于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状态下的不利后果的承担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证明责任也是民事诉讼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在实际诉讼中,主要涉及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这是证明责任的核心内容。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实质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场合,谁最终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罗森贝克在《证明责任论》中一开始就提出了证明责任这一问题,阐述了当事人对于有争议的主张应承担证明责任。这样有助于法官及时对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作出肯定或否定判决。在事实情况不确定的情况下,将证明责任列入了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诉讼中所必须经常考虑的问题,要求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及时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其主张,凸显了证明责任的重要意义。

  同时,罗森贝克在《证明责任论》中基于按照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依据不同的价值标准对证明责任加以分配的原则,正确回答了关于证明责任的若干基本问题。其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是:如果没有一定的法规可以适用,则无法获得诉讼上请求效果的当事人,应就该法规要在实际上已经存在的事实予以主张和举证,即各当事人应对其有利自己的规范要件加以主张和举证。

  罗森贝克还将证明责任分配规范分为彼此对立的两大类:一类是能够产生某种权利的规范;另一类是与产生权利规范相对应的。也正是基于上述分类,对主张权利存在者,便适用上述规范所要求的事实的证明进行分配,应就权利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举证。可以说,证明责任规范是对每一部法律和法律规范的补充,这些法律和法律规范被为审判之法官使用于具体的诉讼中。

  此外,《证明责任论》还对有条件限制的自认对法律行为的成立、效力和内容产生争议情况下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和一般意义上的具体的证明责任问题进行了说明。从有条件限制的自认的概念和处理概念,到对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产生争议情况下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对法律行为的内容发生争议情况下的证明责任,再到原告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况、主要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况和相关证明责任问题等内容进行了具体阐述。

  作为一名终生都在研究民事诉讼理论的大师,罗森贝克的《证明责任论》可以说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巨作,该书推论严密、精致,将实体法和程序法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借鉴。
责任编辑: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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