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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利亚与《论犯罪与刑罚》
作者:汪明卓  发布时间:2013-04-11 08:11:28 打印 字号: | |
  切萨雷•贝卡利亚(Beccaria•Marchese di)(1738-1794年),这位出生于1738年的意大利法理学家凭借其不朽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举奠定了其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和刑事法学鼻祖的地位。一直以来,《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所阐发的一系列刑事法思想都为世人所称道,《论犯罪与刑罚》的出版也被视为近代刑法学诞生的标志。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创作于1763年3月到1764年1月间,其灵感源于贝卡利亚大学毕业后参加经济学家彼得罗•韦里组织的进步青年小团体—拳头社。也就是在社团的那段时间,在与朋友们的讨论中,贝卡利亚创作灵感不断喷涌,用了10个月的时间写完《论犯罪与刑罚》。在完成该书时,贝卡利亚年仅26岁。

  深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影响的贝卡利亚,认为个人只有通过同意才能受社会约束,应当签订契约,个人对社会负责,社会对个人负责,需要限制国家的刑法权。认为法律的最大目的,是使最大多数人获得幸福。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以社会契约论为蓝本,提出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要求法官、特别是刑事法官,必须逐字逐句地遵守法律,法官唯一的责任就是判断是否违反法律。他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他还积极呼吁法律必须以文字的形式加以规定,而且尽可能的具体和详细,使刑法被大家所了解和熟知。

  此外,“罪刑均衡”思想也是《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的亮点,书中指出,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当是平等的。在刑事犯罪中,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就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在定罪量刑时,重点考虑的是行为人在客观上的行为,也就是对人的客观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一般来说不考虑人的主观因素,但不是完全不考虑,也会考虑到故意、重过失、轻过失、无辜等情形。正是通过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后,将其犯罪行为与相应刑罚充分对应,从而展现刑罚与犯罪的均衡。贝卡利亚用一句话言之:“犯罪的动机愈强烈,阻止人们犯罪的阻力就应当愈强大,这就是说,刑罚同犯罪应当相当均衡。”

  同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还体现出了浓厚的刑罚人道主义思想。该书在死刑一节中提出了“死刑在良好的管理制度下是否是真正有益的和公正的呢?人们所拥有的杀害同类的权力又是什么权力呢?”两个问题,并用了大量的笔墨去论证死刑是不公正的,用死刑来证明死刑的严峻是没有好处的。真正对人的心灵发生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和严苛性,而是刑罚的持续性和连续性。严苛的刑法,强烈而短暂,但时间一长就被遗忘了。如果,将人关押在监狱中,则可以慢慢地接受教育,可能更能起到刑罚的目的。认为即便对于不可能改造的犯罪者,也不应死刑。

  “要使刑罚不成为一个人或许多人对个别公民的暴力行为:刑罚必须是公开的、即时的、必要的、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判处的刑罚中最轻的、同所犯的罪相均衡的、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是《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最终结论,贝卡利亚通过《论犯罪与刑罚》,用一种前所未有的刑罚改革思想开辟了人类法律史一个全新的时代。
责任编辑: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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