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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违约责任纠纷还是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作者:宁险爱 周济  发布时间:2013-04-09 08:01:55 打印 字号: | |
  【案例】

  张某欲购买一套二手房,在中介的介绍下与房东李某达成了房屋转让口头协议,并支付了定金。几天后,当张某凑齐购房款准备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时,李某已将房屋以更高价格卖给他人。张某遂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定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分歧】

  第一种观点,人民法院应以违约责任纠纷立案。因为根据张某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要被告承担一房两卖的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第二种观点,人民法院应该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立案。因为张某与李某之间就房屋买卖只达成了口头协议,并未签订书面转让合同,而法律规定,房地产转让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此种情况下,李某违反的是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分析】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弥补性的民事责任,是一种区别于违约责任的先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它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基础,即无合同无违约,请求权的基础是合同。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就房屋转让仅达成了口头协议,而未签订书面的房屋转让合同。同时,张某已实际准备履行该协议。然而在履行的过程中,因李某将合同的标的物卖给他人,导致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对此,李某实际上已经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对协议不能履行给张某造成的损失引起的纠纷,应当确定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该案中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于合同自身的性质或合同成立前的事由导致的,并不存在违约情形,应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立案更为准确。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合同纠纷篇中增加了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用以解决因为合同本身效力问题涉及到了赔偿纠纷,这一修改使得案由确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相符,更加方便了审判工作。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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