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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陪而不审须谨守三关
作者:汪明卓  发布时间:2013-04-02 09:06:10 打印 字号: | |
  作为我国的一项推进司法民主的工作举措,人民陪审制度每天都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人民群众对阳光司法、公正司法的呼声日渐强烈的背景之下,强化人民陪审工作可谓一举多得,不仅可以进一步促进司法公开和公正,确保司法工作始终走群众路线,使司法活动更加贴近人民群众、顺应时代要求,而且能够扩大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与认识,进一步反映并凝聚社情民意,切实把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

  然而,在实际陪审工作中,陪审员陪而不审等情况较为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民陪审制度的积极效应,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究其根源,引发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院自身的原因,也有陪审员主观的问题,亦有与之相对应的制度机制上的缺失。

  但无论何时何地,人民陪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有半点的松懈,也只有将人民陪审工作的良好作用体现到具体的工作中去,才能更好地推进司法民主,使司法服务在司法民主这条康庄大道上大步前行。那么,如何避免陪而不审等情况呢?笔者认为当谨守三道关口。

  一是守好选任关。人民陪审制度的落脚点不仅仅在强化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一隅,还有充分吸纳人民陪审员的“民间智慧”并反哺现代司法的重要功用。但事由人为,陪审制度的具体落实在各位陪审员,因此把握好陪审员的选任显得尤为重要。在陪审员的“进口”过程中,不管是承担具体选拔工作的法院,还是审核并颁发陪审员聘书的人大常委会,都应当各司其职、有效联动,在陪审员的筛选、审核和聘任等环节下功夫,并认真结合陪审工作的特点,专门吸收那些公道正派、工作责任感强、具备较强陪审履职能力的人充实陪审员队伍,进一步加强陪审力量,从而避免陪审走过场、摆样子。

  二是守好能力关。陪审员的能力主要体现为在陪审过程中借助已查明的事实独立提出自身意见、见解。可以说,陪审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还有一定的针对性,对陪审员能力的要求亦是多层次的,既要求陪审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能够及时作出基于法律角度的价值判断,也要求陪审员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能够准确进行基于社会角度的价值考量,并将两者完美结合。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必须在时刻注重对陪审员法律素能的培养的同时,还应当充分发挥陪审员来自基层、源于群众、做群众工作能力强等特长,确保司法服务既讲法理,又讲事理,还兼顾情理,让陪审工作出精出彩。

  三是守好制度关。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陪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其具体落实离不开“规矩”,其良好效果的实现亦离不开“规矩”,这规矩就是健全完备的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当立足自身实际,从建章立规入手,切实完善陪审工作的相关制度,确保陪审员的选任、日常考核、奖励、淘汰等工作有章可依、有规可循,继而确保陪审工作稳步有序推进。此外,还应当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机制,奖惩分明、奖罚得当,将制度的管理效应辐射到陪审工作的全过程,让陪审制度入脑入心,切实形成以制度管人管事的良好氛围,发挥出较为积极的作用,确保陪审工作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责任编辑: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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