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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建设是人大监督的应然之道
作者:汪明卓  发布时间:2013-03-25 08:57:38 打印 字号: | |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作为人民群众选出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各项权力,自然包括了对人民法院的监督。而主动接受产生人民法院的人大监督,始终将自身工作置于人大的有力监督之下,则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法定义务。

  在宪法法律的框架之内,一边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职权对人民法院应当行使的监督权,另一边是人民法院遵从义务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若想实现人大对法院的良好的监督效果,离不开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良性互动,而从中穿针引线、引导两者有序联动的是则人大监督工作的规范化。

  人大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源于什么?源于一整套严密完整的监督机制。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大与人民法院,两者工作性质截然不同,其迥异的职能决定了两者之间的监督对接必须充分结合各方的工作实际。

  在人大积极的监督与法院主动接受监督之间,其突破口和关联点恰恰是一整套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可以说,健全的人大监督机制是人大监督工作向规范化迈进的重要基础,亦是进一步增进人大对法院监督工作的第一抓手。

  人大监督机制的日臻完善并逐渐显效,取决于人大与法院的共同努力,有赖于双方共同摸索和挖掘,从而形成一套既要让人大监督持续有效深入,又要让法院司法工作有序推进的科学合理的人大监督机制,真正实现人大监督和法院服务工作双提升。

  人大监督工作的规范化还源于什么?源于对各项制度的积极落实。

  常言道:“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用制度行好监督之职,前提是制度,本质则在执行。任何良好的制度,最需要的是贯彻落实制度的措施和力度。既然制定了制度,就必须保证制度得到执行,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

  胡锦涛同志曾说过:“再好的法规制度,如果不去执行,也会形同虚设。”如果人大监督制度在人民法院不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这些制度就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失去了其依存的基础。

  而如何将人大监督机制落实到位,发挥监督机制长久旺盛的生命力呢?一方面在严格落实,人民法院要将人大监督机制变成自身自觉的行为准则,促使广大干警自觉养成严格执行和认真落实监督的良好习惯,始终发挥监督机制的约束作用。另一方面在及时问责,对不执行或者不认真执行各项监督机制的干警,要认真追究其责任,凸显问责工作“以儆效尤”的警醒职能,以保证监督机制的权威性,发挥其强大的生命力。

  人民法院司法服务不是简单孤立的,而是必须根植于人民群众这一深厚土壤,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的。人民法院只有进一步创新举措,更加积极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接受人大监督工作,才能确保人大监督工作规范化,才能永葆司法服务的方向,才能永葆司法服务的效果。
责任编辑: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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