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你给我解释得非常清楚,我懂了。”日前,一起案件的原告张女士对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高兴地说道。
张女士一直想购买一套二手房,便于2012年9月在某售楼中介公司登记了信息。2012年10月份,张女士接到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电话,称有个客户准备转卖现房,该房正好符合她的要求,而且还可以办理按揭贷款。次日,张女士就去看了该房,并与房主李某在中介公司见了面。双方随即达成商品房买卖协议,张女士当场向李某支付了7900元定金。
在接下来的几天里,张女士将手上股票、基金变现,凑齐了首付款准备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然而李某却始终没有露面。经过多方打听,张女士得知另一购房者刘某出价更高并承诺一次性付款,李某已将房卖给了刘某。
对李某的行为,张女士非常生气,认为李某的行为是一房两卖的违约行为。在与李某协商未果后,张女士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法院,请求法官从重处理李某。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认为此案只是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不是违约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面对愤愤不平的张女士,承办法官将相关法条摆在她面前,逐一解释,做通了张女士的工作,平息了她的愤怒。与此同时,李某通过法官的释法,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很快,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退还张女士的定金,并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双方握手言和。